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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摘要)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9號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9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台中產後護理機構推薦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范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誠實信用,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堅持業主自我管理、企業市場競爭與政府監督管理相結合。

第四條倡導綠色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物業管理區域內節能節水、垃圾分類、環境綠化、污染防治。

促進互聯網與物業管理的深度融合,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應當逐步運用新媒體,引導業主參與公共事務、開展協商活動、組織鄰裡互助,實行網絡化物業管理的新模式。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小區的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法治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和文明小區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二)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三)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四)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五)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六)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略)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議召開並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參與決定權和監督權;(五)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六)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損害共同利益的行為;(七)參與共同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遵守國傢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六)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代表大會履行與業主大會相同的職責。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兩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二)業主名冊;(三)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證明;(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台中產後月子中心價格

第二十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業主聯名可以申請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並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業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於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後確定。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單位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由其所在單位發起,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

新建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單位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所在單位承擔;老舊小區、公租房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三)選舉、罷免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確定物業管理方式,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六)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收支預算決算報告;(七)決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的方式、收益分配;(八)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九)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十)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補貼的來源、支付標準;(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決定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八、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三條 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台中產後月子中心或者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其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傢有關法律、法規、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積極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履職時間;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職條件、提名進行審查。

第四章 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二)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二)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三)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五)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巡查、養護、維修;(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七)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三)電梯、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及維護保養情況;(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並協助公安等相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質價相符、公平公開、合理誠信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服務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並在約定的時間撤出物業管理區域。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約定的撤出時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在業主委員會監督下向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二)移交物業承接查驗的有關資料;(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費用;(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五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傢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法規、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二)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四)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五)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擅自架設電線、電纜;(七)高空拋物、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八)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露天燒烤、露天焚燒雜物;(十)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十一)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十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十三)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樓道、門廳、電纜井內堆放雜物;(十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變為非住宅,從事餐飲、生產加工、歌舞娛樂等經營活動;(十五)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十六)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十七)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十八)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禁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畜牧部門、省城市管理部門確定,並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向社會公佈。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攜犬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

第五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日常運行的檢查、保養和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時維修,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搶修。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公示並報告業主,積極協調辦理報廢事宜。

第五十九條 鼓勵老舊小區業主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裝電梯。加裝電梯由老舊小區主管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需經單元(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相關業主應當配合,不得阻攔。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質監、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規劃車位、車庫的處置方式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約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處置規劃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約定出售價格、出租方式、出租價格、出租期限等內容。

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其他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且空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隻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多餘規劃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公共出入口等,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道路、場地劃定車位停放車輛的,車位劃定、分配方式、服務費、收益分配方式等,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按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要求決定。

第六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的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六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因住宅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壞、外立面損壞等,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依法保障專項維修資金的正常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根據業主大會決定,選擇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

第六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下列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

(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二)屋面、外墻滲漏的;(三)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的;(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五)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的;(六)其他緊急情況。

出現前款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即時核準並撥付專項維修資金。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電纜、供水供氣供熱管道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者損壞時,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更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物業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和信用平臺,公開物業服務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並會同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失信物業服務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物業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參加。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環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聯系單位、舉報電話,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未及時報送文件資料、建設單位不提供籌備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台中產後月子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約定時間提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對其處以每日一萬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障礙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申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他禁止行為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隻。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滯留電梯轎廂,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搶修導致電梯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電梯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公示並報告業主,未積極協調辦理報廢事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因電梯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區域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每違規出售一個車位、車庫,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隻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餘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台中產後護理之家介紹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的《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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